财产保全申请书有金额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事项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然而,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书的金额存在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同时,对申请书中的保全金额存在明确指示:申请人依法应附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且申请保全的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的金额低于十万元,依法不需要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即便是有财产需要保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而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这一规定的出台主要目的是为了简化申请程序,减轻当事人的申请负担。在金额相对较小的财产保全案件中,申请人无需通过书面材料来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更加便捷地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然而,对于金额较大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这种要求不仅可以让人民法院更全面地了解申请人的诉求,还可以使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进行明确表述,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因此,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来说,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时,及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确保申请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