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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4-02-10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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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是指当诉讼标的的保全存在紧急情况,有可能丧失保全目的或者非常困难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请求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法律程序。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在一审裁定期间内调查取证有困难,可能丧失保全财产或者其他财产后果的,应当根据诉讼标的的特点和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裁定期间内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可以延长期限。

第九十九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保全财产的证据,说明有诉讼标的的,有可能丧失保全目的或者非常困难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申请不当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发现没有保全的必要或者解除保全的,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保全财产的损失和被申请人因为被保全财产不能转让所受到的损失。对恶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申请人处以相应的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法》。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并且要慎重考虑,避免恶意申请以免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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