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财产保全不能提起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24-02-11 09:20
  |  
阅读量:

财产保全是指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为了保障诉讼权益、防止被告逃匿、转移财产,保全人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它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保全程序中,被保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措施是否合法提出异议是非常常见的情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执行该活动的地点提出;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法院提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程序中的执行异议有着一定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冻结、查封、扣押、评估等限制被申请人、当事人财产权的措施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对法院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是不能提出异议的。

这一规定的制定是有其合理性的。首先,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在于保障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财产保全程序中,被保全人对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那么会给执行活动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可能会导致执行难以进行,甚至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因此,限制财产保全程序中的执行异议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执行效率。

其次,财产保全程序是一项紧急程序,一旦保全措施得到执行,就意味着被保全人的财产权受到了限制。如果被保全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需要等待法院审理异议的过程,这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可能会导致保全的目的失去。因此,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限制执行异议是为了确保保全程序的效果和效率。

总之,财产保全程序对于保障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谨慎处理。被保全人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不能提出执行异议,这需要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要有所认识,确保财产保全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率。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