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尚未开始或者尚未开始正式审理前,为了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保全涉案财产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全诉讼标的的物质载体,以确保胜诉一方能够顺利实现诉讼目的,同时也确保被告在败诉的情况下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同时,财产保全也有助于减少诉讼中可能出现的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保障法院的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诉前财产保全主要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担保金,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财产等措施。证据保全是指为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法院采取适当的措施保全证据材料的行为。行为保全是指为防止申请人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法院可依申请或者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是相对独立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申请人可以单独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也可以在诉讼起诉前加以申请。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保全争议,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实际上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保障,所以在立案、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案件的条件和事实依据,对没有提交必要的条件和事实依据的,可以责令其补正或者补充。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总之,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的行政程序的合法、合理和有序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审查职权,保证财产保全程序的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