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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财产保全程序
发布时间:2024-02-14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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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财产保全程序

行政执法财产保全程序是指在行政执法中,为保障行政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一定措施先行保全被告财产的程序。

行政执法财产保全程序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具体程序如下:

一、财产保全申请

当行政执法人员认为需要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中应当包括财产保全的理由、依据、范围和保全的方式方法等。

二、裁定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执法人员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将依法裁定是否同意财产保全。裁定同意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裁定中注明财产保全的范围、数额,以及保全的方式方法。

三、通知被保全人

人民法院裁定同意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被保全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协助执行,不得拒绝或者妨碍执行。

四、保全财产执行

依照人民法院的裁定,行政执法人员将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全。在保全的过程中,必须依法严格执行,不得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五、财产保全效力

财产保全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裁定财产保全后,被保全财产即受到保全,被保全财产的转让、变动必须经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就是行政执法财产保全程序的基本流程,执行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来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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