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保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保护债务人的破产财产,防止其在破产程序进行中被恶意侵占、骚扰或变卖,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进行保全措施。破产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而设立的,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泄露财产、散失资产、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
破产财产保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财产保全。当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可能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破产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证据材料等。
3. 立案受理。破产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受理,并依法组织调查、审查申请。
4. 作出保全裁定。经审查认为确有保全必要的,破产法院应当裁定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进行保全,裁定应当包括保全的财产范围、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5. 履行保全。破产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向破产管理人或者承担保全职责的其他人提交相应的保全担保。
6. 进行审查。裁定保全后,破产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担保材料,并进行必要的变更、撤销保全等程序。
在破产财产保全程序中,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破产法院在审理保全申请时也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审查,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