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性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诉讼而受到损害。而财产保全执行标的物则是财产保全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选择和保全的执行都对案件的进展和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财产保全执行标的物的选择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应当说明被申请人因何种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可能对申请人造成损害,以及有关财产保全标的物的可能存在。”这就要求申请人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法依据来说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也要求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必须是存在的、可以被保全的。 其次,财产保全执行标的物的选择要注重实效性。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全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保全的标的物应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如果财产保全执行标的物选择不当,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选择财产保全执行标的物时,必须要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保全的实际需要,以确保保全的实效性。 最后,财产保全执行标的物的选择还要注重合法性和公平性。财产保全是一种限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的权益和利益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在选择执行标的物时必须要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侵犯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保全的标的物选择要符合公平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要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 总之,财产保全执行标的物的选择是财产保全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注重实效性、合法性和公平性,才能确保财产保全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