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财产保全费谁承担法律条文
发布时间:2024-02-17 15:05
  |  
阅读量:

财产保全费谁承担法律条文

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了保证诉讼标的的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措施,通过限制被告的行为或者变相保全被告的财产,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往往会涉及到财产保全费的问题,即财产保全的费用由谁来承担。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以及支付问题有着明确的法律条文,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或者支付保全财产的价款或者担保金。”可以看出,在进行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或者支付保全财产的价款或者担保金,也就是说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7条中明确规定:“原告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被告在应诉期间提出反请求,财产保全费用应当由被告先行垫付。”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而被告在应诉期间提出了反请求,那么财产保全费用应当由被告先行垫付。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中还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应当通知被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或者支付保全财产的价款或者担保金。被保全人逾期不提供担保或者支付保全财产的价款或者担保金的,视为放弃该财产保全。”可以看出,被保全人在被通知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或者支付保全费用的,就会被视为放弃该财产保全。

总的来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费的承担问题是明确规定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或者支付保全财产的价款或者担保金,被告在应诉期间提出反请求时需要先行垫付财产保全费用,而被保全人在被通知后逾期不提供担保或者支付保全费用则视为放弃该财产保全。因此,财产保全费的承担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各方在进行诉讼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影响案件的正常进行。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