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们是被告方代理律师,就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特向法院提出如下驳回财产保全申请裁定理由:
一、原告未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但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并未提供清晰的相关证据,仅仅是一些主观臆测和推测,并未真实有效地证明被告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二、原告未提供足够的保全财产数额和标的金额相符合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足够的保全财产数额和标的金额相符合的证据,但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并未能够提供清晰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数额和标的金额相符。
三、原告未提供财产保全后果的负面影响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相关财产保全后果的负面影响证据,但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并未提供清晰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如案件败诉对原告造成重大影响。
以上便是我们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应被驳回的理由,我们希望法院慎重考虑,合理裁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