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依法规范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撤回理由并提交书面撤回申请文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撤回诉前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撤回申请;对撤回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
第三条 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返还被保全财产;已经作出的限制被告财产权利和委托処理被保全财产的裁定,自撤回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四条 当事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后,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