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XXX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保全理由、证据,对被申请人XXX公司的财产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一、XXX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法院提供XXXX银行XXXXXX账户进行财产保全,保全数额为XXXXX元。
二、若XXX公司未提供上述财产保全,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XXX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愿接受本裁定。
如果XXX公司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XX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向本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书日期:XXXX年XX月XX日
XX市XX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