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诉讼权益。那么,原财产保全申请人究竟是指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一)诉讼请求的依据和事实;(二)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或者可能丧失的证据;(三)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
由此可见,原财产保全申请人指的就是提出申请的原告,即诉讼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原告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诉讼请求的依据和事实、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或丧失的证据,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的具体情况。这些材料将作为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的依据。
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还需要证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可能会受到损害或丧失。只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才会依法审查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总之,原财产保全申请人就是提出申请的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法院审查,并最终保障其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