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能参与分配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它可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和执行的有效性。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保全令等措施,目的是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障诉讼的胜诉后能够得到执行。但是,财产保全的程序在诉讼结束后也可以参与分配。
首先,在判决或调解书认定的支应付诉讼标的的款项,是属于按照规定先行支付的。但一般情况下,对于剩余的款项如何支应,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被告在诉讼期间转让、隐匿、毁损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导致法院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执行判决、裁定,法院认定有用其它方式补充执行时,可以决定以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参与分配。
其次,在诉讼结束后,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裁定而不能履行,法院可以决定以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参与分配。这样一来,被告就无法通过转让、隐匿、毁损财产来逃避执行。
另外,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属于无法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诉讼标的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及时执行的,法院可以决定以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参与分配。
财产保全在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执行的有效性,还可以在诉讼结束后参与分配。这种做法有效地提高了执行效率,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