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依据执行事项:根据(执行裁定书文号)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执行标的为(具体标的物或款项)。
四、本院认为,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裁定法》的规定,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五、财产保全的内容和形式:
(一)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内的存款金额为(具体数额)万元,该金额应予以全数冻结保全。
(二)被执行人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设备等动产。
(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等其他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式和期限:经裁定书文号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申请执行人自知道被执行人有下落之日起15日内,申请在法院保全财产,逾期不得再申请。
七、财产保全的执行法院:本院为财产保全执行法院。
八、财产保全的文书送达方式:本裁定书经本院出具,由执行法官、书记员将本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九、财产保全的效力和期限: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即时生效。申请执行人全额提供了保全财产的保全费用的,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即时生效。保全期间为(具体期限)个月。
十、被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上诉途径: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提交副本。逾期不得再提出上诉。
十一、本裁定为不服上诉裁定,适用期间列明部分执行即时生效即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