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底物是指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为了保证债务履行的目的,向债权人提供的可以实现价值的财产。那么这些财产保全担保底物应该由谁来保管呢?
首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底物应当交由受托人保管。受托人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其中,债权人作为受托人保管财产保全担保底物时,应当保管的财产在价值上不得低于其债权金额。
其次,受托人在保管财产保全担保底物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挪用或者变相挪用。同时,受托人应当定期对财产保全担保底物进行清点和评估,确保其价值不受损失。
除了受托人之外,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也可以作为受托人保管财产保全担保底物。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对财产保全担保底物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并要求其定期向债权人提供有关财产的清单和评估报告。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担保底物的保管应当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方。无论是谁来保管财产保全担保底物,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进行保管,保证财产不受损失,从而实现债务履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