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全程序中,被申请人有权在保全期间提出异议,这是被申请人在保全程序中的法定权利。财产保全是一项紧急的法律措施,旨在防止债务人在债权实现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财产保全程序的实施对被申请人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律对其提出异议给予了保护。
首先,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被申请人可以在财产保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但保全通知送达之日与异议申请的提出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财产保全期限的四分之三。异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法院在接到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对现有证据展开审查,并可以依法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合理异议,法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不能因为保全程序的特殊性而对被申请人的合理权益造成损害。
最后,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获得法院支持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已经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而如果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异议申请,被申请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后,应当依法组织对案件进行再审,并及时作出裁定。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并解除已经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原审判决则为终审裁定,此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的合理异议是其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因此,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予以审慎认真对待,并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提出异议,是其对保全程序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合理追求,也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必然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