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财产保全期是多少年
财产保全是指在一定的程序下,法院为了保护诉讼标的或者债权人的利益,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使其在诉讼期间不得以非法的方式处分财产或转移财产,以保证其财产能够在诉讼胜诉后被债权人获得。
财产保全期限是指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的限定时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限可以分为三期。
第一期是财产保全冻结期,指在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法院决定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期是财产保全期限,指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其他财产保全时,法院裁定的保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期是财产保全期限,指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实际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措施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或者在复议期满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复议或者上诉期间,财产保全期限暂停,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期财产保全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需要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法院裁定后方可延长保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