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通知,望各位仔细阅读并严格执行。
一、财产保全案件的受理
1. 法院应当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和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 裁定受理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包含保全申请的请求、理由和事实陈述、法律依据等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二、财产保全案件的审查
1. 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保全申请的理由、证据等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财产保全并说明理由。
2. 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可能影响保全裁定的,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答辩,并进行审查。
三、财产保全案件的履行
1. 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依法通知保全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执行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执行。
2. 被申请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裁定法院提出质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
四、财产保全案件的期限
1. 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财产保全案件,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对裁定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在裁定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通知被申请人配合执行。
2. 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财产保全期限的有效性,如果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依法裁定延长财产保全期限。
五、财产保全案件的管理
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全案件的登记、归档、管理等制度,确保财产保全案件的材料完整、清晰,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以上通知请各位同事遵守执行,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相关法律工作人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