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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财产保全押金
发布时间:2024-02-2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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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财产保全押金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者需要保全其车辆财产,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在责任认定期间支付相应的保全押金。保全押金的数额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确定,一般为车辆财产维修费的一定比例。

一旦车辆财产保全押金得到缴纳,肇事车辆的财产就会得到保全。同时,对于被保全的车辆财产,保全人有权向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保全请求。

保全请求应当提供有效的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为在依法确定查明事实之日,到法院裁决终结执行的期间。在保全期间,车辆财产保全人不能擅自转让、变卖、租赁车辆财产等。

在车辆财产保全期间,一旦涉及到查封、扣留、冻结或者延长保全期限等情况时,保全人必须经过法院批准,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而且,在保全期限届满以后,如果肇事当事人没有对于被保全的车辆财产提出保证书,或者当事人没有接受相关的调解,那么车辆财产保全押金将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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