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申请,晋州法院对被申请人李某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李某因涉嫌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申请人向晋州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审查,晋州法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被保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动产。
三、对被保全财产的冻结期限为6个月。
四、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具体措施,由晋州法院财产保全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五、对保全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晋州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特此公告。
晋州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