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部分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冻结、扣押、查封财产的法定程序履行完毕的,法院应当向被告送达《财产保全告知书》,之规定
现通知如下:
一、 本院于_____年___月___日裁定对你(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_______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内容)。(注:“______”处填写限制义务和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
二、 你尚欠______元,本院认定你具有对本案承担法定义务的能力和有责任履行义务的可能。为确保执行,本院不得已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三、 你对本院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将不再接受。
四、 你应当遵守限制义务和财产保全措施,但如你不服限制义务和财产保全措施,你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变更或解除。
五、 你有权根据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及时申请执行标的的保全措施。
六、 你应当按照本院的要求,提供与财产保全有关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的材料。
七、 你应当配合执行法官及时调查有关事实。
特此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