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执行异议或者不服执行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程序。根据此规定,若原被告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程序,但在此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应该如何操作呢?
首先,要提醒的是,在判决不离再次申请执行程序的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在再次申请执行程序时提出了新的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而且在此之前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证实自己的申请是合理必要的。
其次,要注意遵循程序要求。在再次申请执行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按照执行程序所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来操作。其中包括,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提供保全财产的价值评估报告等。这是为了确保在执行程序中保全的财产具有明确的数额和确实的价值,保证在程序操作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再次申请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要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这就意味着申请人在再次申请执行程序中对于保全财产的请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和其他举证材料能够证明债务逾期行为”和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给付申请人的给付能力存在问题”的法律条件。
最后,在再次申请执行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充分考虑到执行动产估价、不动产估价以及抵押物评估的相关问题,保证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程序中依法提供了评估材料等一系列程序要求,而且作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证据支持,避免因申请程序不规范、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申请财产保全被法院驳回或者无法实施等问题。
总之,判决不离再次申请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程序操作,需要依法操作、合理申请,并且注意程序要求、保全条件和评估材料的提供等一系列问题。只有在程序操作中做到合法、规范、充分准备,才能尽快有效切实地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