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由执行局审查
在执行程序中,当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如果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应当由执行局审查处理。
财产保全是一种保全措施,用于确保被执行人在债务履行义务时有足够的财产可以执行。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被执行人对此提出异议,就需要执行局进行审查处理。
执行局是执行法院设立的具有独立审查权和处理能力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案件的具体执行工作。在财产保全异议审查中,执行局应当依法审查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在审查过程中,执行局应当充分听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意见,了解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调查核实。在证据确凿、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执行局可以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并依法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执行局认为被执行人的异议有理,可以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内容有异议,执行局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定,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异议由执行局审查处理,有利于保证执行程序的公平公正,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作为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