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问题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因劳动权益或者合同权利义务纠纷,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申请人或者原告的合法权益,保全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部分或全部财产的特别程序。
在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资保全
劳动者因雇佣关系产生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经过劳动不再得到支付,劳动员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工资、劳务报酬、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或者工资调节等劳动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视情况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支付义务并作出决定。
二、离职保全
如果劳动者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要求财产保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支持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三、损害赔偿保全
如果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侵害人民名誉、隐私等个人合法权益,给付赔偿金并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列的有关证据。
在劳动仲裁中,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需要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对于合理合法的申请应当给予支持,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财产保全是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劳动者的维权具有重要意义。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的权益,对于合理合法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支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