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被申请人有关事项:
一、申请人已向本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理由及财产保全的方式和期限详见附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供书面财产清册,并如实说明其财产的具体数量、价值、来源和所在地点等情况。未按期提供的,本院将视为逾期申报。
三、被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申请人指定的财产不受损害或者保护其财产的价值不至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失。
四、被申请人提供的财产清册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遗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否则,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被申请人应配合法院的调查,提供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协助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监督和执行。
六、如对本通知有异议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