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为了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损害,仲裁法庭为申请人采取的具体措施,以确保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能够执行。
在中国,仲裁法财产保全的具体执行法院有三种选择,分别是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财产所在地法院以及仲裁地法院。
首先是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在被申请人国家持有和管理仲裁财产,则可以向当地基本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其次是财产所在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国家持有和管理的财产不在申请人所在地,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基本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最后是仲裁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要求对在共同选择的仲裁地执行的仲裁裁决提出保全申请,可以向该共同选择的仲裁地法院提出。
总的来说,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财产所在地法院或者仲裁地法院提出仲裁法财产保全的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法财产保全,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证据材料和仲裁法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同时,申请人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全费用。
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仲裁法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将依法审查申请,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裁定书,决定是否予以保全。如果裁定予以保全,法院将通知申请人进行具体的保全操作,直到仲裁裁决作出为止。
总的来说,仲裁法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在申请保全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并缴纳法定的保全费用。如果申请获得通过,法院将协助申请人进行具体的保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