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障后期可能追偿的权益,在诉讼程序中作出的一种措施。财产保全法院管辖所在地是指法院在财产保全诉讼中具有管辖权的地点。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财产保全法院管辖所在地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主张反诉的,法院可以在管辖原告诉讼的地点通知原告到该地辩论,也可以在管辖被告反诉的地点通知被告到该地辩论。这意味着在财产保全的诉讼程序中,法院的管辖所在地依然遵循着原告诉讼的地点或者被告反诉的地点的原则。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也规定,对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可以依法向这些财产所在地、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即根据财产所在地、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地点,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也是法院管辖所在地的一种规定。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保全暂行规定>的解释》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在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认定,按照财产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者财产可能转移的地点,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法院管辖所在地的规定是根据原告诉讼的地点、被告反诉的地点、财产所在地、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等因素来确定的。在财产保全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申请,以确保申请的有效性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