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最高院 财产保全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4-03-04 18:40
  |  
阅读量:

最高院 财产保全保险费

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财产保全保险费是指对被财产保全裁定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险的费用,通常由执行职务的人员先行垫付。最高院于去年发布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活动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实施财产保全的一方,根据需要,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法院提供相应的保全保险费。”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争议。

支持者认为,财产保全保险费的实施有助于保全裁定的执行,并能够降低执行效率不高、费用过高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对于一些财产较少的被执行人来说,如果要求其支付较高的保全保险费,可能会对其生活造成负担。因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针对这一争议,最高院认为,对于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但在确定保全方式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等因素,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最高院认为,财产保全保险费问题并非一刀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考量。在确定保全保险费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数额进行合理规定,以减轻被执行人的负担。同时,最高院还提出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保全保险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法院财产保全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的来说,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规定,在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财产保全保险费,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