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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异议
发布时间:2024-03-05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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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异议

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为了保障诉讼标的物的实现,保全原告的合法权益,保全被告可能侵害的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制度。当有人对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时,法院将就异议进行审查,判决是否维持原裁定。

一、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异议的提出

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如对保全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异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法院应当受理,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如对异议有答辩意见,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

二、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异议的处理

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异议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对原保全裁定的裁定适用审查标准。法院应当对异议申请及答辩意见的理由、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可以调查或者向当事人复核。

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对裁定变更或者撤销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被保全的财产。对裁定维持的,法院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保全裁定。

三、对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期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经过二审或者在一审中,对保全裁定裁定上诉,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形成终审判决。

总之,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异议是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地审理,判决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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