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后能追加追偿权吗?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涉及到保全程序和追偿程序的关系。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保全和追偿的概念。
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或者防止诉讼的目的受到损害,法院为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或诉讼结束之前采取的一些必要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诉讼的利益,并非是为了解决权利归属或者给付。保全措施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而追偿是指在权利人因被执行人的行为或者其他情形受到损害,要求法院给与赔偿的一种法律救济。追偿程序是为了解决因被执行人的行为给与赔偿的问题,而保全程序是为了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或者防止诉讼的目的受到损害。两者的目的和性质不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程序和追偿程序是可以同时进行的。被执行人对保全冻结、扣押的财产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保全通知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如果保全被解除了,被执行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获得赔偿。这就是保全和追偿程序的关联和衔接。
一般来说,保全程序结束之后,如果被执行人受到了损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追偿诉讼。保全程序的结束并不意味着追偿的权利被放弃,被执行人仍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追偿诉讼。
总的来说,保全财产后是可以追加追偿权的。这是法律上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在受到保全措施限制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利提起追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追偿程序和保全程序的衔接也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