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有关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财产保全复议案号的申请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的申请。
在申请复议时,当事人应当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如复议申请书、财产保全决定书、证据材料等,并按程序向人民法院提交。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财产保全复议案号的申请及审理程序虽然严格,但是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