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产保全操作手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财产保全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全工作规范、高效、便捷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手册。
第二条 天津市财产保全工作,适用本操作手册。
第二章 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
第三条 当事人就财产保全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传达给当事人。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到案提供所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即缴纳保全金的,提出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
第三章 财产保全的实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依法实施财产保全,应当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并在裁定书中载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所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申请、原告的请求、裁定的主要内容、证据和理由。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存款、有价证券、银行本票、汇票、支票、外汇、黄金、银行卡、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相应金融工具予以冻结、划拨、执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应当确保被申请人基本生活的需要,对生活必需、基本医疗等费用给予留护。
第四章 财产保全的解除
第十条 在财产保全期间,当事人经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第十一条 在财产保全期间,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第十二条 法院认为财产有保全需要已经消失的,应当自行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操作手册由天津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手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天津市财产保全操作手册,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