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花都法院裁定,现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公告如下:
被申请人姓名:张三
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住址:花都区xxxx路xx号
申请人:李四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住址:花都区xxxx路xx号
保全财产情况:冻结被申请人在xx银行的存款xx万元,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一辆xx牌汽车,并限制其转让和处置
保全期限: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
若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花都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解除保全的权利。
特此公告。
花都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