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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 30天
发布时间:2024-03-06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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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指申请人在未提起诉讼时,为了保证将来诉讼时的执行,向人民法院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诉前救济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期限为30天。在这30天内,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逃匿、转移财产、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的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单、不动产、动产等。被保全的财产不得低于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数额。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在裁定书生效之前,申请人要向法院提供保全担保。同时,被保全人在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改变、解除保全措施。

在30天的诉前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人需要尽快提起诉讼,否则财产保全措施将失效。申请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继续保全财产,并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前救济措施,能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遇到被告逃匿、转移财产、毁灭证据等情况时,可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确保将来诉讼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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