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为保障仲裁裁决的实施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在仲裁裁决作出前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隐藏或变卖,以确保仲裁裁决得以有效执行。财产保全可以包括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
在很多情况下,申请人希望在仲裁开庭前就获得财产保全,以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财产保全并不一定非要在仲裁开庭时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和裁决作出前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庭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是否进行财产保全,而这一决定通常并不依赖于仲裁开庭的时间。
财产保全的核心目的是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因此,在仲裁开庭前进行财产保全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但并非所有情况都需要在仲裁开庭时进行。例如,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那么即使在仲裁开庭前进行财产保全也是合理的。但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仲裁庭也是可以拒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的。
总而言之,财产保全并不一定非要在仲裁开庭时进行。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向仲裁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而仲裁庭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财产保全。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以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