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税
财产保全税是指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全被诉主张的款项、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费。财产保全税的征收对象为因民事案件被申请人或被告,案外人不属于财产保全税的征收对象。财产保全税的费率,由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综合物价水平等因素测算,并经人大批准确定。同一案件财产保全的被保全财产多于1万人民币的,按照财产总额的0.5%征收;1万元以内按照财产总额的3%征收。
缴纳财产保全税应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产保全税申请交纳书,并缴纳财产保全税。
财产保全税的缴纳,是指当事人缴纳财产保全税作为财产保全救济措施的条件。要求缴纳财产保全税的,由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措施时,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理人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财产保全税的缴纳手续。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及第三人对其重新登记影响关系仍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财产保全税法的规定,“国家对民事案件实施财产保全所需要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有关财产保全的费用不得列入民事判决书中”。对于财产的保全费用实际缴纳的财产保全税,仅归征收机关会计部门的“财产保全费用收入科目”之下。财产保全费用的执收与清缴程序单,应由依法扣缴财产保全费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部门审计稽查部门通过查核确属实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确定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准,拨付给相应的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税存在一定争议,有些人认为财产保全税过高,给当事人造成了负担。但同时,财产保全税的征收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制定财产保全税政策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平衡财产保全税的税率,以达到既能维护当事人权益,又不给当事人造成过大负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