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用来保护诉讼标的或执行标的的物质基础。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的财产不会被挪用或变卖。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轮候执行等措施。
在财产保全的程序中,法院通常会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但保全后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是不知情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后法院需要尽快将保全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保全的内容和期限。
被告知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有权提起异议。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存在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如果法院确认异议成立,可以撤销财产保全决定。
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没有异议,那么在保全期限内,被申请人需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擅自处置或转移被保全的财产。否则,被申请人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财产保全后要告知被申请人是非常重要的,这既是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司法程序的正当程序的要求。只有在被申请人知情并能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