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被申请人的财产安全而进行的费用支出。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财产保全费用应当由申请保全的一方承担,但并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由被申请人承担的情况。
在民事诉讼中,当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向法院支付一定的财产保全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申请保全的诉讼费、保全的送达费、保全的裁定书送达费等。这些费用的支付由申请人来承担。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申请人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财产保全费用。比如在审查期间,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是无理的,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财产保全费用。此外,在申请人无力支付保全费用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决定由被申请人来承担。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规定,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以确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责任。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来承担的情况较为普遍,但也不排除被申请人需要承担的情况。对于具体案件中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责任,需要根据法院的裁定和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