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保障诉讼标的的实现,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人身财产保全具有以下格式: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判决、裁定的执行,先予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应当有被告财产、收入支出或者行为履约以及其他法律佐证而采取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方式有担保、拘留、扣押、查封、冻结、积存款、监管等。
二、人身保全
人身保全是指法院为保全原告诉讼目的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名誉、责任、信用、住所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人身保全的方式有禁止被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禁止被告以后继续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禁止被告从事某种行为,限制被告活动范围等。
三、保全申请程序
1. 保全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请求人身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 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自收到保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予以保全的,应当一并通知被告,并且保全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3. 保全的公告。保全的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时生效,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被告或者裁定公告之日起,应当立即对保全事项进行公告。
四、保全效力的终结
1. 人身财产保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被保全的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和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效力等。
2. 当事人和解的,应当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的内容和核准手续合法的,裁定解除保全。
5. 保全效力终结后,因受保全损害的一方可以向保全负责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