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财产保全合同是指保险人民币占有或以国际支付手段以以抵押金、基金或其他同时,附加约定展提示保险人用存放的保险费中一部分款项签订财产保全合约。”《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签订财产保全合同依法保障权利的,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担保。”
在财产保全保险中,财产保全合同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它通过与被保险人签订保全合同,在损失发生之前预先取得被保险人的财产,以确保在损失发生后能够顺利实施赔偿。财产保全合同又可分为侵权责任保全和合同责任保全。
侵权责任保全是指在因被侵权行为而导致损失发生前,要求被侵权人对其财产支付担保金以保全在赔偿实施后能够得以实施;合同责任保全是指在因被合同订约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损失发生前,要求被合同订约人对其财产支付担保金以保全在赔偿实施后能够得以实施。
财产保全合同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财产保全合同可以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通过签订财产保全合同,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担保金或其他必要的担保,以确保在赔偿实施后能够得以实施。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由于赔偿实施时被保险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损失。
其次,财产保全合同可以增加被保险人的履约动力。被保险人在签订财产保全合同时需要提供担保金或其他必要的担保,这样一来就可以增加被保险人对履约的动力,减少违约风险。
最后,财产保全合同可以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财产保全合同,保险人可以提前取得被保险人的财产,并在赔偿实施时得以实施,从而维护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财产保全合同在保险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有助于减少损失,增加被保险人的履约动力,还能够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应认真对待财产保全合同,并依法履行其中的义务,以确保保险合同能够得以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