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财产保全解冻裁决书
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第123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张成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上述财产的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强制执行案件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现因本案已审结,仍需维持上述财产裁定的,裁定如下:
一、解冻被申请人张成的财产。即由有关机构予以解冻。
二、被申请人未按照本院裁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反财产保全裁定责任。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外,特别提醒被申请人张成,财产解冻后应当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如有不履行的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特别感谢相关司法机构和人员对本案的支持和协助,希望双方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最终解决好本案件。
裁决书生效即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