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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财产保全执行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3-1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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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被告:

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并经申请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我院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XXXXXX万元人民币对贵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决定限制被告财产XXXX万元,限期为EXECUTE_DATE(被告应在XX天内自[YEAR]年[X月XX日前]届满之日起执行数额上规定的限制的财产),即至[YEAR]年[X月XX日]前。

被告应于本传票送达之日起XX天内执行限制令规定的限制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财产状况报告(格式请参照附件财产状况报告表)。在接到限制决定之日起XX天内,被告应当执行限制决定,被告所拥有的财产限制数额除外,还应当说明被告自限制决定之日起XX天内获得的财产情况。

被告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送赠或以各种名义转让、处分限制决定之日已有或未来可能获得的财产,并由此产生的被执行人所负货款等利益。被告不得伪造、毁灭、转让、隐匿、变更、转移、申报不实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限制决定等限制义务。被告有上述限制义务的自本传票送达之日起XX天内,应当向本院提供汇总所拥有的财产限制数额及其来源的财产明细表,相关财产保全义务人、本案被执行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向本院提供汇总所拥有的财产限制数额及其来源的财产明细表。

被告通过委托人,应在XX天内向本院交纳裁定限制保全的财产限额10%的保全金。被告在XX天内未履行上述义务时,本院将依法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被告在本传票送达之日起XX天内执行限制决定,或者有其他不诚实、不守信义行为的,本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特此通知。

XXXXXXXXXX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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