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
(201X)XX民申XX号
申请执行人:XXX
被执行人:XXX
财产保全申请裁定
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XX财产实施保全。本院XX法官依法审查认为:本案尚在审理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不足,不宜裁定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复议的,或复议驳回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审判人:XX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