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裁定书
(2018)厦中法保初字第001号
申请执行人:张三
被执行人:李四
根据申请执行人张三的申请,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具备了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李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予以冻结,限制其转让、支付或转存。
2、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3、申请执行人张三应当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供保全财产的担保。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担保的,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失效。
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但是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逾期递交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递交申请不能说明理由的,本院不予受理。
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