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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5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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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裁定书:

(日期)年(月)日

申请执行人(甲)因(案号)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乙)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乙)存在财产难以执行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甲)对(乙)名下位于(地址)的房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保全标的为(乙)名下位于(地址)的房屋,该房屋为(乙)所有。

三、(甲)应向本院提供保全财产价值的保全担保,保全担保的数额为(保全财产价值)。

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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