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裁定书:
(日期)年(月)日
申请执行人(甲)因(案号)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乙)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乙)存在财产难以执行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甲)对(乙)名下位于(地址)的房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保全标的为(乙)名下位于(地址)的房屋,该房屋为(乙)所有。
三、(甲)应向本院提供保全财产价值的保全担保,保全担保的数额为(保全财产价值)。
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