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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异议书
发布时间:2024-03-26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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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我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人,因与你(被告)的一起诉讼,特向贵庭提出本书。

一、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

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其所依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告系我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月15日与被告签订了《某某项目发包合同》,合同约定了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支付已承包工程款项的履行保证金以及承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日期。

(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截止日期,原告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已承包工程款项的履行保证金已全部支付。然而,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工程款项,在法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被告还未支付承包工程款项。

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和第114条的规定,向法院依法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已承包工程款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二、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

为保证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贵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贵庭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了《关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决定》,决定被告的xxx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xxx万元依法予以保全。

三、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异议:

据原告了解,贵庭作出上述决定后,被告提出了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异议。被告一方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贵庭立即解除对其账户的财产保全。

针对被告的异议,原告在此作出如下回应:

(一)原告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基于被告未依约支付承包工程款项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充分证明了被告对其财产的处置存在一定的风险。故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合法有效的。

(三)经查阅贵庭相关法官的审查意见,贵庭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已经依法进行了充分审查,予以了保全决定。故被告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异议不成立,请求贵庭驳回被告的异议。

四、请求:

鉴此,原告特请求贵庭依法判决如下:

1. 駁回被告的异议,维持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决定;

2. 判令被告支付已承包工程款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3. 其他请法庭判决合法应有的。

特此申请。

原告:某某某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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