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履行期间,被保险人在承保范围内遭受第三者侵权、侵害,并需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承保范围
被保险人因其所指定的行动或不作为而致使第三者因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而提出赔偿要求的,包含在本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金额和范围而确定的,需在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四、保险免赔额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被保险人的选择,超过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需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该金额即为保险免赔额。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指定时间开始,至指定时间终止。
六、保险费
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七、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a)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b)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
2.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a) 保险期间届满;
b) 被保险财产全部被担保人占有;
八、争议解决
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