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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4-03-27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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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履行期间,被保险人在承保范围内遭受第三者侵权、侵害,并需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承保范围

被保险人因其所指定的行动或不作为而致使第三者因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而提出赔偿要求的,包含在本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金额和范围而确定的,需在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四、保险免赔额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被保险人的选择,超过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需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该金额即为保险免赔额。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指定时间开始,至指定时间终止。

六、保险费

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七、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a)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b)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

2.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a) 保险期间届满;

b) 被保险财产全部被担保人占有;

八、争议解决

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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