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
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案由]提起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利和可能权益,被申请人可能采取行为影响诉讼请求权利,为确保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及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停止[具体财产保全标的]的一切处分、转让、改变价值的行为;在接到本裁定书后的15日内,对[具体财产保全标的]进行公证保管,公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具体财产保全标的]的保全期限为[具体保全期限]。
三、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保全担保,保全担保的方式为[具体保全担保方式],保全担保的期限为[具体保全担保期限]。
四、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如果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逾期不提起复议的,裁定即行生效。
本裁定为不服复议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
[法院名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