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产保全条款
第一条 保全的意义
保全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合同履约时的有效性,保全其保险利益的有效性,调整保险合同的责任约定,保全其财产权益的保全动作者。
第二条 保全的方式
保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法院、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对被保险人发出的保全通知。
第三条 保全的时效
对于被保险人有关财产损失的履约请求,如果被保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准下未向保险人提出合理的履约请求,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全的程序
保全程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保全通知、保全调查、保全决定、保全执行、保全结果等环节。
第五条 保全的限制
保全不得超越保险合同的范围,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全的效力
保全决定经保险人制定后,立即生效,并对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
第七条 保全的变更
保全决定一经制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经被保险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变更形成法律效力。
第八条 保全的解除
当被保险人对保全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解除保全,保险人应当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解除保全。
第九条 保全的违约责任
保险人未履行保全义务或者未按照保全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履行保全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保全的争议解决
对于保全决定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