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障执行财产的及时、足额执行,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郴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财产保全涉及的被执行人发布财产保全责任公告,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得对被执行财产采取转移、隐匿、变卖等影响执行的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自己及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不得隐瞒、欺诈,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执行人不得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干扰执行的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支付金钱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告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直至执行到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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